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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韩国狮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除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变更使用目的时,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单独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1) 注册及管理网站会员
以确认用户、管理本人验证会员资格、验证本人、申请服务、通过统计分析的营销资料、产品配送、提供服务、提供内容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处理投诉
以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调查事实进行联系和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管期限
公司为达成下列目的积极使用收集的个人信息:
1) 公司在法律规定之个人信息保管、使用期限
或自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管、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2) 不同个人信息处理及保管期限如下所示:
- 注册及管理网站会员:截至注销网站时
但是,因违反相关法律而进行搜查或调查过程中,截至相应调查或搜查结束时


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公司仅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相应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 除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或依据相关法令规定的情况外,公司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超越“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规定之范围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 提供或共享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会事前以个别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用户接收或共享信息者的身份、主要从事事业、提供或共享个人信息项目、提供或共享个人信息的目的等相关内容,并征得用户同意。此外,即使用户同意提供个人信息,也可以随时撤销同意。
- 依据法令规定或搜查机关以搜查目的按照法令规定之流程和方法提出要求的情况除外。


4.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1) 公司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而对个人信息处理业务进行委托的情况如下:
- 委托对象:(株)DFLUX C&C
- 委托业务内容:委托运营提供服务的系统
- 提供信息:会员全部信息
- 委托业务内容:委托运营提供服务的系统
- 所提供信息的保存及保管期限:截至注销会员时或委托合同期满时


5.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有权随时对公司行使下列各号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 出现错误时要求修改
- 要求删除
- 要求停止处理
2) 第一项规定之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将立即对此进行处理。
3)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错误内容提出修改或删除要求时,公司应停止使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直至完成修改或删除。
4) 第一项规定之权利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这种情况下,应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表格规定之委托书。
5)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害公司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私生活。


6.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负责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如下所示:
1) 注册及管理网站会员
․必填项目: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ID、密码、电话号码、地址
․选填项目:电子邮箱、职业、cookie、访问日志、访问IP
2) 网络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生成并收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等


7. 个人信息的销毁
1) 因超过个人信息保管期限或达成处理目的等原因而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2) 即使超过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管期限或已达成处理目的,但依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管个人信息时,应将相应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在其他保管场所保管。
3) 个人信息销毁流程及方法如下所示:
- 销毁流程
公司选定出现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在获得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档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应使用无法恢复的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销毁;以纸质文件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应使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8.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措施
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如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进行定期员工培训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访问权限、安装访问管制系统、固有识别信息等加密化、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进出管制


9. 安装、运营及拒绝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相关事项
1)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人个性化服务,保存并随时导入使用信息的“cookie”。
2) cookie是运营网站所用服务器(http)向用户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保存于用户PC电脑内的硬盘之中。
(1)cookie的使用目的:掌握用户访问的各服务和网站相关访问及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是否安全访问等内容,向用户提供最佳信息。
(2)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可通过网页浏览器上端的工具>网络选项>个人信息菜单的选项设置拒绝保存cookie。
(3)拒绝保存cookie可能导致无法使用个性化服务。


10.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1) 公司总管和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为提供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主体的投诉处理及损失救济等服务,特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客服负责人
姓名:韓恩晶
联系方式:02)6363-1115
电子邮箱:kahlove@lionkorea.co.kr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姓名:趙炯德
联系方式:02)6363-1187
电子邮箱:system@lionkorea.co.kr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姓名:朴民佑
联系方式:02)6363-1187
电子邮箱:system@lionkorea.co.kr
2)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或事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失救济等相关事项,均可咨询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负责部门。公司会立即对信息主体的咨询进行答复及处理。


11. 请求阅览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有权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以下部门请求阅览个人信息。公司应尽可能快速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阅览个人信息请求。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姓名:朴民佑
联系方式:02)6363-1187
电子邮箱:system@lionkorea.co.kr


12. 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有权向以下机关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相关损失救济、咨询等内容。
下列机关非本公司隶属机关。若不满意公司本身的个人信息投诉处理、损失救济结果,或需要更加深入的帮助,请咨询以下机关。
▶ 个人信息侵害投诉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负责业务:个人信息侵害事实投诉、申请咨询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负责业务:个人信息侵害事实投诉、申请咨询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负责业务:申请个人信息纠纷调解、集团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www.kopico.go.kr
- 电话:(无区号)1833-6972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团:02-3480-3573(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13.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0年3月1日起适用。
2) 以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在下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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